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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沈刚与XX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刚,XX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248号原告:沈刚,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XX,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刚诉被告XX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沈刚于2017年0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刚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刚撤回起诉。审判员  盛泽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蒯文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