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阿牛良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牛良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520号���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牛良良,女,彝族,1974年8月3日出生,文盲,无业,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牛良良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牛良良于2017年4月1日14时许,在北京市丰台区东局附近花园内,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余某出售白色粉末状毒品2包。被告人阿牛良良被民警当场抓获,起获涉案毒品2包及现金人民币1200元。经毒品检验,起获毒品为海洛因1.82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牛良良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阿牛良良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阿牛良良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牛良良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阿牛良良认罪认罚的情况,对其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牛良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喻晓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