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3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杨成彬、杨成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成彬,杨成喜,杨成容,杨成先,杨成芹,杨成秀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6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成彬,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务工,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成喜,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务工,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德强,贵州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成容,女,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务工,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成先,女,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务工,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成芹,女,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务工,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成秀,女,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务工,住上海市崇明县。上诉人杨成彬、杨成喜因与被上诉人杨成容、杨成先、杨成芹、杨成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民初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成彬、杨成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玉振审 判 员 罗小龙代理审判员 唐 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王 伟书 记 员 苟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