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72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道茂与王以康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道茂,王以康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1244号原告:黄道茂,男,194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郭健卫,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以康,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黄道茂与被告王以康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黄道茂于2017年8月18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道茂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黄道茂负担。审判员  朱忠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