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道茂与王以康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道茂,王以康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1244号原告:黄道茂,男,194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郭健卫,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以康,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黄道茂与被告王以康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黄道茂于2017年8月18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道茂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黄道茂负担。审判员 朱忠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