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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0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义乌市欧憬化工有限公司、孙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欧憬化工有限公司,孙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0850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欧憬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211号,组织机构代码:796459537。法定代表人龙建明。被执行人孙瑜,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欧憬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处、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 刚执行员 王之亮执行员 金建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