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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执6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清顺申请执行李爱枝、李文娣、李清旺分家析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6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清顺,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李爱枝,女,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李文娣,女,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李清旺,男,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申请执行人李清顺与被执行人李爱枝、李文娣、李清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清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05民初189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爱枝、李文娣、李清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负有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过户的义务而未履行,现需办理过户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郊区郭家庄西头房屋八间(现安阳市殷都区新安庄村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安房私字第020XXX号;面积为192.74平方米)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李清顺(身份证号码:41050419XXXXXX0014)的名下。如房屋无土地信息,待日后土地信息完善后由申请人自行补办。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风华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阳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