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36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与黄秀丽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黄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36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文华中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32491970-X。法定代表人吴莉芬。被执行人黄秀丽,女,汉族,1984年3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申请执行黄秀丽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由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作出的粤佛禅管城祖决[2016]4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秀丽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缴纳罚款1500元及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6、27日扣划了被执行人三银行账户内存款合共2219.26元,该款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2169.26元将退至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向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所得的款项,在扣除执行费外,余款应退至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36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黄秀丽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恒崧审判员 邵海东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玉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