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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武汉市武昌区腊生蔬菜经营部、武汉创业街楚天汇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武昌区腊生蔬菜经营部,武汉创业街楚天汇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41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腊生蔬菜经营部,经营场所武汉市武昌区起义门生鲜市场。经营者:余腊生,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云梦县,被执行人:武汉创业街楚天汇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大道111号裙楼四层。法定代表人:刘华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腊生蔬菜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武汉创业街楚天汇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腊生蔬菜经营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鄂0106民初28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创业街楚天汇餐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创业街楚天汇餐饮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腊生蔬菜经营部支付货款370138.4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692元,承担本案受理费3000元、执行费5497元,以上款项共计382327.41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创业街楚天汇餐饮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创业街楚天汇餐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2327.4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