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湖北华洲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成都华润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成都华润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华润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华洲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华润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成都华润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华润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1853号原告:湖北华洲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杰。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翠,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月,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成都华润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黄可。被告:成都华润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锂坤。被告:昆明华润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善博。原告湖北华洲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华润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成都华润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华润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湖北华洲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洲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华润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成都华润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华润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华洲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8元,减半收取计12004元,由原告湖北华洲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 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叶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