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发、赵桂侠、梁志江、吕清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梁发,赵桂侠,梁志江,吕清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3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梁发。被执行人:赵桂侠。被执行人:梁志江。被执行人:吕清辉。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发、赵桂侠、梁志江、吕清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7万元,未执行标的187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表及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3月25日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吕清辉名下有车牌号为黑LQ68**捷达汽车一辆,但汽车现无法找到,故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不需要进行查封。对于抵押房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需要处置。经查找及申请执行人证实,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斌审判员 孟祥飞审判员 王国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