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邢俊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俊刚,杜金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民终18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俊刚,男委托代理人:常少阳,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金玲,女委托代理人:刘敬西,阜阳市颍州区九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邢俊刚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202民初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邢俊刚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并未殴打杜金玲,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而且判决上诉人承担80%的责任比例缺乏依据,因同一纠纷经阜阳市颍州区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70%的责任,因此责任比例前后不一致,有违司法统一。杜金玲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杜金玲向一审法院请求:判令邢俊刚支付其医疗费、护理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复印费、鉴定费、大棚损失费共计25810.2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查明:2016年6月12日16时许,杜金玲与邢俊刚在颍州区三合镇前湾村刘寨家附近,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继而相互辱骂、厮打,后杜金玲被打伤送往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耳外伤,住院11天,花费医疗费2610.02元,杜金玲出院后于2017年1月10日委托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对其“三期”时限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杜金玲损伤后休息期限为60日,护理期限为30日,营养期限为30日,杜金玲花费鉴定费700元。2016年7月11日,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作出阜州公(三合)行罚决字【2016】583号、5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邢俊刚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杜金玲罚款300元整的行政处罚。另查明,双方均系农业家庭户。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双方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本应通过恰当途径处理,但双方继而发生相互辱骂、厮打,并因此均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邢俊刚应对打伤杜金玲产生的各项合理损失予以赔偿。结合本案查明情况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本院酌情认定杜金玲与邢俊刚的责任承担比例为20﹪和80﹪为宜。综上,杜金玲的各项合理损失为:医疗费2610.02元、误工费5112元(85.2元/天×60天)、护理费3426元(114.2元/天×30天)、营养费900元(30元/天×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30元/天×11天)、交通费55元(5元/天×11天)、鉴定费700元,合计13133.0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一、邢俊刚赔偿杜金玲各项损失共计10506.4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杜金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元,由杜金玲负担43元,邢俊刚负担172元。二审期间,邢俊刚提交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6590号生效民事判决一份,证明双方,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邢俊刚与杜金玲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继而相互辱骂、厮打,事发后双方均已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邢俊刚上诉称其未殴打对方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双方都未互谅互让,理智协商解决矛盾,阻止这一纠纷发生,故均存在一定过错,双方应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关于过错比例问题,因基于同一纠纷,同一事实,原审法院已经作出(2016)皖1202民初6590号生效民事判决,判决邢俊刚承担70%的责任,而本案判决邢俊刚承担80%的责任显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邢俊刚应赔偿杜金玲的损失为9193元(13133.02元×7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变更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202民初4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邢俊刚赔偿杜金玲各项损失共计10506.4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为:“邢俊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杜金玲各项损失共计9193元。”二、维持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202民初4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杜金玲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邢俊刚负担150元,杜金玲负担1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姚 斌审判员 孙 颖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秀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