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执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芬芬、钟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芬芬,钟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执保22号申请人:孙芬芬,女,汉族,1988年6月6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被申请人:钟源,男,汉族,1987年11月21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芬芬与被申请人钟源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钟源存款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限内不得向被申请人支付。不得变更工资发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照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