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7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洪某、高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洪某,高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7185号原告:黄某,女,193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雄,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洪某,女,195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叶雄,浙江泽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男,195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洪某、高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德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秋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