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02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会清与被执行人李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会清,李金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吴会清。被执行人李金雄。申请执行人吴会清与被执行人李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会清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东宝城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廖心峰审判员 沈江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