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2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代延明与何顺贵、王芝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延明,何顺贵,王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2执256号申请人代延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何顺贵,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芝林,女,汉族,农民。执行标的:40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代延明与被执行人何顺贵、王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放弃执行申请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0122执2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柏文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莫彩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