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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8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柳贞姬与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贞姬,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民初8107号原告:柳贞姬(YUJUNKHEE),女,1964年1月29日出生,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柳贞姬(YUJUNKHEE)与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贞姬(YUJUNKHEE)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会员合约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入会费美元30,000元及转让费美元2,5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美元32,5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05年10月7日,原、被告签订《会员合约书》一份,被告收取原告入会费美元30,000元。2015年6月,原告至被告处消费时,发现被告因政府发出的责令拆除高尔夫球场的行政决定书而停止营业,无法提供正常服务,故主张解除合同,原告要求退还会籍费,被告以正在进行行政诉讼为由推脱至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现为被告会员,系从案外人处某让会籍。原告柳贞姬(YUJUNKHEE)与被告签订《会员合约书》一份,约定入会费计美元30,000元,无保证金,原告成为被告会员应交纳入会费,除可归责于被告之情形外,均不予退还;原告经确认并同意遵守被告于1993年9月1日经修改后颁行之会员规章,并视同合约之一部分,原告之权利与义务包含转让、继承、退会、中止、丧失、解散及会员之福利等,依据此会员规章之规定办理;原告依合约书规定,向被告缴清入会费,领取合约书、会员球卡、正式收据,既成为本俱乐部会员;附:仅限使用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赠送配偶卡。后原告取得会员卡。2005年10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发票一份,写明转让费金额为美元2,500元。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沪0118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有: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14日出具责令拆除决定书,责令被告于2015年5月31日前对高尔夫球场项目予以拆除。2016年3月下旬起被告高尔夫球场全面停止营业,相关高尔夫球场已拆除。该判决现已生效。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会员合约书》、会员规章、会员卡、发票以及本院调取的(2016)沪0118民初3844号、(2016)沪02民终8728号民事判决书,前述证据经庭审出示,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称:其系转让会员,未与原始会员签订转让协议,而是于2005年10月7日,在被告处,现金支付被告入会费美元30,000元及转让费美元2,500元后,与被告签订《会员合约书》,被告曾出具入会费美元30,000元的发票,但是原告现在无法找到;其应被告要求,交纳上述费用,具体原因及用途不清楚,故要求被告退还转让费;本案起诉前,其未向被告书面提出解约。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会员合约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原告缴纳相应的费用后成为被告会员,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提供相应的服务。现被告自2016年3月下旬起完全停业,高尔夫球场拆除,被告已无法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服务,对此被告作为合同相对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被告事实上已无法履行主要债务,原告可依法解除合同,原告起诉前未通知被告解除合同,故双方之间服务合同应于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2017年6月27日)解除。原告受让会员资格,并经被告同意,签订《会员合约书》,原告享有会员缴纳入会费产生的相关权利。入会费系会员取得会员资格的对价,现原、被告签订的《会员合约书》解除后,原告丧失会员资格,被告应返还作为会员资格对价的入会费。现原告提供了《会员合约书》、会员球卡、发票等,《会员合约书》上写明入会费金额为美元30,000元,被告未予抗辩,故本院确定入会费为美元30,00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转让费,该转让费系被告提供会籍转让服务收取的对价,现被告已完成相应的服务,对应的服务费不应退还。合同解除后,如造成对方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解除后,被告应退还入会费,原告的损失应为被告未及时退还入会费而产生的利息损失,即以美元3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合同解除次日即2017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柳贞姬(YUJUNKHEE)与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的《会员合约书》于2017年6月27日解除;二、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柳贞姬(YUJUNKHEE)入会费美元30,000元;三、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柳贞姬(YUJUNKHEE)利息损失(以美元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6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柳贞姬(YUJUNKHEE)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1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41.86元,被告负担人民币4,373.14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富泉审 判 员  徐蔚青人民陪审员  顾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牛 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