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朱传耐、孙华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恢 复 执 行 通 知 书(存根)(2017)皖0422执恢25号朱传耐、孙华荣:你俩与中��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寿民二初字第00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俩履行下列义务:一、共同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借款本金287000元,期限内利息及逾期罚息(计算至2015年10月12日)15628.34元;二、以287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3日开始,按年利率12.6%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逾期罚息至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负担案件受理费2919.5元、执行费4483元。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寿县十字街支行户名:寿县人民法院账号:10×××01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