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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对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公司融创上城分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融创上城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1709号起诉人: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融创上城分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硅谷大街1877号一期商业街会所1-1。负责人:杨忠臣,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龙,公司职员。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收到起诉人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融创上城分公司提交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其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令聂晓辉给付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融创上城分公司物业费人民币17446.65元、违约金11444.21元,以上合计28890.86元;二、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聂晓辉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起诉人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融创上城分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聂晓辉给付其物业费,但根据该公司提交的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双方为长春融创上城业主委员会与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发展公司。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融创上城分公司并非物业服务合同主体,其亦无其他证据证明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故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融创上城分公司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融创上城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