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4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殿广与张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殿广,张玉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4579号原告:陈殿广,男,1966年1月,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告:张玉林,男,1964年12月,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殿广与被告张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殿广于2017年8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殿广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殿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7元减半收取7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