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11民初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与南通市金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南通市金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261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住所地在青年中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83829978X7。负责人:高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威,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金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188号,注册号320611000088435。法定代表人:陈远洋,职务不详。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与被告南通市金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计79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