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智平、孟小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托克旗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贺智平,孟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165号申请人:鄂托克旗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36706815701,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阿尔巴斯东街北。被执行人:贺智平,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步行街奥康店。被执行人:孟小琴,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步行街奥康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鄂托克旗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贺智平、孟小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两套房产,在银行有抵押贷款且另案查封较多,本案申请人放弃对房产的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世 军审判员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