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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2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姜文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人民广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文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人民广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2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姜文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人民广场支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支公司。申请执行人姜文昌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人民广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2017年5月19日做出的(2016)吉0192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文昌于2017年7月27日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自动给付完毕,(2017)吉0192执259号执行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2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永森审判员  吴艳民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包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