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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5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龙霞与宁波北仑宇创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霞,宁波北仑宇创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5111号原告:龙霞,女,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宁波北仑宇创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立信路9号3幢1号。法定代表人:龙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霞与被告宁波北仑宇创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请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龙霞负担。审 判 员  王 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璐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