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06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邱晓华、华云峰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邱晓华,华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邱晓华,男,197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华云峰,男,197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再审申请人邱晓华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华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206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邱晓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陈 瑜审判员 边剑扬审判员 徐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