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谈仕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仕有,严炜炜,严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谈仕有。被执行人严炜炜。被执行人严泽明。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谈仕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严炜炜、严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鄂0704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严炜炜、严泽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谈仕有货款142358.00元、承担执行费3146.00元,但被执行人严炜炜、严泽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严炜炜、严泽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且申请执行人谈仕有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严炜炜、严泽明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704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严炜炜、严泽明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谈仕有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谈仕有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李跃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