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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刑更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谭增玉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增玉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刑更584号罪犯谭增玉,男,汉族,1954年11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一三年九月十一日,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巨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增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谭增玉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7年6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8月8日提讯了罪犯谭增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谭增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假释建议。并附罪犯谭增玉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增玉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表扬六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提讯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增玉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完成劳动任务。但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罪犯谭增玉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增玉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井 慧人民陪审员  潘长伟人民陪审员  梁书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徐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