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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执费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建德市江隆电线线缆设备有限公司、王贵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江隆电线线缆设备有限公司,王贵新,欧阳建红,建德市王氏电线设备有限公司,欧阳坚,戴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费198号被执行人建德市江隆电线线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洋溪街道朝阳路239号,组织机构代码:788269258。法定代表人欧阳建红。被执行人王贵新,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欧阳建红,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建德市王氏电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城南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574351643。法定代表人欧阳建红。被执行人欧阳坚,男,1976年5���16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戴秀丽,女,1985年8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与建德市江隆电线线缆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182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建德市江隆电线线缆设备有限公司等未履行支付本案诉讼费的义务,本案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诉讼费人民币165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欧阳坚在广东东莞有银行存款,但是无法冻结,已委托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扣划,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邱 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