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永前与被执行人吕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前,吕本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736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前,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吕本云,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王永前与被执行人吕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辽0283民初340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借款950000元(诉讼费6650元、执行费11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永前与被执行人吕本云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永前向本院请求要求撤销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83民初3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学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炎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