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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永前与被执行人吕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前,吕本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736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前,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吕本云,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王永前与被执行人吕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辽0283民初340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借款950000元(诉讼费6650元、执行费11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永前与被执行人吕本云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永前向本院请求要求撤销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83民初3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学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炎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