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树民、任祥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树民,任祥恩,王树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833号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805436637K。法定代表人:陈树礼,职位。委托代理人:张义军,该联社职工。被告:任树民,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被告:任祥恩,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被告:王树刚,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树民、任祥恩、王树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879元,减半收取计2939元,由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何友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鉴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