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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树民、任祥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树民,任祥恩,王树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833号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805436637K。法定代表人:陈树礼,职位。委托代理人:张义军,该联社职工。被告:任树民,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被告:任祥恩,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被告:王树刚,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树民、任祥恩、王树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879元,减半收取计2939元,由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何友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鉴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