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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刑终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勇义、罗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成,周勇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终556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成,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2010年9月2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12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勇义,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2003年10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0年7月29日因注射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勇义、罗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渝0115刑初110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周勇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金人民币七千元;二、被告人罗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责令被告人周勇义退赔被害人韩某经济损失一千七百零九元;责令被告人周勇义、罗成共同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三千七百四十三元,共同退赔被害人任某经济损失一千零四十九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罗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成撤回上诉。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5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懿代理审判员  郜志龙代理审判员  黄灵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黎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