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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波、芜湖赛格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波,芜湖赛格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776号申请执行人张波,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芜湖赛格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天门山东路信源商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60849196A。法定代表人:陈志宾,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皖0207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赛格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存款2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德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