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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4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青岛增玉石墨有限公司与王金花、尚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增玉石墨有限公司,王金花,尚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83民初4949号原告青岛增玉石墨有限公司,住所地:李园办事处张家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姜伟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良栋,男,平度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金花,女,196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尚某。法定代理人王金花,系被告尚某母亲,基本情况同被告王金花。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俊,男,平度一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非因工死亡待遇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在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青岛增玉石墨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王金花、尚某非因工死亡待遇90000元,于2017年9月15日前付清;被告王金花、尚某自愿放弃尚某的被抚养人生活困难补助;二、原告青岛增玉石墨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双方按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平劳人仲字【2016】第1351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三、履行完毕后,其它互不追究,再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岛增玉石墨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就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代玉光人民陪审员  张升香人民陪审员  崔美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