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左旗支行与斯琴、武占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左旗支行,斯琴,武占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2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左旗支行,住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人民路24号。法定代表人:云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三刚,公司职员。被告:斯琴。被告:武占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左旗支行与被告斯琴、武占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左旗支行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左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左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计6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左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杜 娜 云审 判 员 哈布其其格人民陪审员 付 建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