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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浙江启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宁飞、宁波市鄞州区咪咪羊文化艺术培训学校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启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宁飞,宁波市鄞州区咪咪羊文化艺术培训学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2民初1380号原告:浙江启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309072811T)。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凯旋明天*幢**号****室。法定代表人:黄颖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宁波市开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宁飞,女,199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宁波市余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达,浙江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区咪咪羊文化艺术培训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0212MJ901757XY)。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堇山中路**号*楼东边。法定代表人:谢丹枫,该学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纳语,该公司员工。原告浙江启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华公司)为与被告朱宁飞、宁波市鄞州区咪咪羊文化艺术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咪咪羊学校)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甬鄞劳仲案字[2016]第206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丙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启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被告朱宁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达,被告咪咪羊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纳语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报请本院院长审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启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朱宁飞赔偿损失80650元;2.被告咪咪羊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2日原告与被告朱宁飞签订《兼职教师合作协议》一份,即被告朱宁飞到原告单位担任兼职舞蹈老师。至2016年8月17日被告朱宁飞来原告单位上班时,不进行具体的教育工作,造成幼儿家长怨气冲天。此后未经请假,不再来原告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原告原本收费的幼儿家长纷纷来退费,人数达66位,退费额达80650元。后经幼儿家长告诉,被告朱宁飞早已到被告咪咪羊学校工作,还鼓动原来在原告处接受培训的幼儿家长到被告咪咪羊学校接受被告朱宁飞的舞蹈教育。因此,原告根据《兼职教师合作协议》第七条、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被告朱宁飞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要求被告咪咪羊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朱宁飞答辩称:第一,原告与被告朱宁飞签订的《兼职教师合作协议》是无效的,因为原告不具备办学资质,也没有办学许可,属于非法办学,故双方签订的系无效合同。即使合同有效,原告存在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被告朱宁飞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也不应承担责任。第二,原告主张的损失,并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朱宁飞的行为造成的,根据原告的证据绝大多数是学生家长提出退学。综上,请求维持仲裁裁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咪咪羊学校答辩称:同被告朱宁飞的答辩意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2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朱宁飞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兼职老师合作协议》一份,其中第二条“乙方责任和权利”约定:“……7.乙方不得擅自将甲方招收的学员带到甲方中心以外的地点授课,一经查实,将扣除乙方所有课时费,甲方学员流失的退费和其他损失一并由乙方承担,并公开通告乙方的不诚信行为。8.乙方因为个人原因要中止带课,均须完成该阶段(18次)的课程方可离职,因乙方单方面中止带课,所造成的学员退费及赔偿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原告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局出具的《证明》内容显示:“浙江启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属下设在鄞州区中河街道凯旋明天4幢11号‘启华教育’未在鄞州区教育局和鄞州区民政局登记,不具备办学和教育培训资质,属于非法教育培训机构”。2016年9月8日,经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与被告朱宁飞达成协议如下:“一、经协商一致,双方于2016年9月8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二、原告支付被告朱宁飞2016年7月至8月工资共计8260元,限于2016年9月8日前支付5880元,2016年9月20日前支付剩余2380元”。为确保调解协议的及时履行,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后于同日将调解协议置换为甬鄞劳仲案字[2016]第1373号仲裁调解书,双方确认该调解书已经履行完毕。根据原告提交的退费申请单、退费票据及交易凭证显示,2016年8月底至9月初,有66名学员因为“老师离职”、“老师临时变动”、“离家远”等原因申请退还学费合计80650元。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向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1.被告朱宁飞赔偿原告损失80650元;2.被告咪咪羊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仲裁裁决书、《兼职老师合作协议》、录音资料、录音光盘、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退费单,被告朱宁飞提交的证明,双方庭审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原告主张因被告朱宁飞鼓动导致学生家长从原告处退费达80650元,但根据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并不能证明系被告朱宁飞的原因导致学生家长到原告处退课退费。根据原告和被告朱宁飞签订的调解协议,双方于2016年9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朱宁飞的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朱宁飞存在违反《兼职老师合作协议》第二条第7款、第8款的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朱宁飞赔偿学生家长退费损失8065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咪咪羊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浙江启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丙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阮伊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