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3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丁云、胡保东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云,胡保东,宿州市中谷粮油加工储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3477号申请执行人:丁云,女,196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胡保东,男,1961年8月18日出生,住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宿州市中谷粮油加工储备有限公司(原名称:宿州市中谷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纺织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964004551。法定代表人:胡保东,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丁云与胡保东、宿州市中谷粮油加工储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保东、宿州市中谷粮油加工储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保东、宿州市中谷粮油加工储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绿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