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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文山市东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山市东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方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601民初1927号原告:文山市东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文山市。法定代表人:陆贵菊,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梅,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方某某,男,1981年7月16日生,现住文山市,原告文山市东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物业公司)与被告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升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升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511元(4-2-601号房屋:85.46㎡×0.5元/㎡×12个月);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文山市水岸小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所在水岸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0.5元/㎡/月,合同期限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的4-2-601号房屋,面积为85.46㎡,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却无故拖欠应支付给原告2016年5月10日至2017年5月9日止的物业服务费51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东升物业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证明原告具有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2.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证明2016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文山市水岸小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所在水岸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0.5元/㎡/月,合同期限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3.国内挂号信件收据及律师函,证明2017年5月11日,原告通过快递方式向方某某发送律师函,告知方某某交纳所欠物业管理费;4.文山州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档案摘抄表,证明方某某系文山市新闻路水岸小区水印康庭4幢2单元601号房屋住户。方某某未答辩、未质证、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东升物业公司提交的第1至4组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对其证明内容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方某某系文山市新闻路水岸小区水印康庭4幢2单元601号房屋住户,房屋面积为85.46㎡。2016年5月19日,东升物业公司与方某某所在小区文山市古德水岸一期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东升物业公司为文山市水岸小区一期1至7栋房屋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物业服务费按月0.5元/㎡收取。合同签订后,东升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方某某尚欠东升物业公司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的物业服务费511元(85.16㎡×0.5元/㎡×12个月),经东升物业公司催收,方某某未缴纳。合同到期后,东升物业公司与方某某所在小区文山市古德水岸一期业主委员会未续签合同。东升物业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本院认为,东升物业公司具有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资质,东升物业公司与文山市古德水岸一期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业主委员会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对本小区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东升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为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方某某作为小区业主,应按《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履行向东升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综上所述,东升物业公司要求方某某支付文山市新闻路水岸小区水印康庭4幢2单元601号房屋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的物业服务费511元(85.16㎡×0.5元/㎡×12个月),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文山市东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的物业服务费51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方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录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祖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