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7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曹献府与杨国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献府,杨国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2428号原告:曹献府,男,198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杨国涛,男,1985年2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原告曹献府与被告杨国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曹献府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献府自愿撤回对被告杨国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献府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曹献府负担。审判员 丁士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建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