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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曹献府与杨国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献府,杨国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2428号原告:曹献府,男,198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杨国涛,男,1985年2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原告曹献府与被告杨国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曹献府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献府自愿撤回对被告杨国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献府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曹献府负担。审判员  丁士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建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