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5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怀礼与高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礼,高永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308号原告:王怀礼,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被告:高永昌,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礼诉被告高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怀礼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永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怀礼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礼撤回对被告高永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王怀礼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如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