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3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李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118号被执行人李锦,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葛店镇邓平村黄金里****号。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锦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703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锦应缴纳罚金1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现因被执行人李锦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本次执行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703执1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海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