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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9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坤伦食品经营部与佛山市禅城区皇冠蛋糕食品厂、廖健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坤伦食品经营部,佛山市禅城区皇冠蛋糕食品厂,廖健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604民初9919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坤伦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城北综合批发市场A区1路52、53号,注册号:440602600614622。经营者:薛坤,男,汉族,1986年3月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皇冠蛋糕食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格沙工业区第一幢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81376427Y。投资人:廖健诚。被告:廖健诚,男,汉族,1956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坤伦食品经营部与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皇冠蛋糕食品厂、廖健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坤伦食品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505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被告分六次向原告购买白糖、芝麻等货物,货物共75055元,被告购货后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支付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原、被告确认,截止至2017年7月27日,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皇冠蛋糕食品厂尚欠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坤伦食品经营部货款65055元;二、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皇冠蛋糕食品厂分两期向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坤伦食品经营部偿还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的货款,其中2017年9月2日前支付25055元,余款40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收款账号:,户名:,开户行:);三、如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皇冠蛋糕食品厂未能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二项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坤伦食品经营部有权宣告剩余货款提前到期,就被告未偿还的全部货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自2017年7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被告廖健诚对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皇冠蛋糕食品厂的上述欠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五、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坤伦食品经营部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六、本案受理费838元,由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皇冠蛋糕食品厂、廖健诚负担,并于2017年9月2日前向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坤伦食品经营部支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青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洁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