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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司惩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军民事决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鄂0607司惩8号被罚款人陈军,系襄阳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刘元丰与襄阳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襄阳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其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但其至今既未申报,亦未履行付款义务。陈军系襄阳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承担该公司拒绝申报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陈军罚款50000元,限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