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8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兴民与卢怀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民,卢怀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8043号原告:李兴民,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农民,住甘州。被告:卢怀银,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农民,住甘州。原告李兴民与被告卢怀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李兴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兴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辛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