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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清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696号罪犯陈清林,男,199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高中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闽0823刑初3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清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2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陈清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清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累计获得考核分为43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清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清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七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毅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