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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81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平湖市恒达改性沥青有限公司与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恒达改性沥青有限公司,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81民初278号原告:平湖市恒达改性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虹霓集镇。法定代表人:姜雪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剑虹,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银城街道苗圃。法定代表人:赵卫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倩杉,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水南街2号。法定代表人:陈波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靖,该公司法务部职员,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恒达改性沥青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恒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恒达改性沥青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湖市恒达改性沥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恒达改性沥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118元,由原告平湖市恒达改性沥青有限公司负担33,059元,退回原告平湖市恒达改性沥青有限公司33,059元。审 判 长 赵 斌人民陪审员 王 琳人民陪审员 程细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汪细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