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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3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范四海与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四海,王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751号原告:范四海,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告:王建伟,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原告范四海与被告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范四海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四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范四海自愿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娅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