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3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范四海与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四海,王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3751号原告:范四海,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告:王建伟,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原告范四海与被告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范四海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四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范四海自愿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娅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