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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祥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的,张祥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55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张祥德,男,1957年3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5703065010,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平度市崔家集镇张家官庄村6号。2017年5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判决结果被告人张祥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竹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娟公诉机关指控情况2017年3月19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张祥德驾驶鲁BH0Y**号轿车沿平度市青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关市场处,因观察不周、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让行撞上由南往北横过马路的行人陶积思,致陶积思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祥德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陶积思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张祥德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7年4月7日张祥德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谅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0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告人张祥德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祥德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祥德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