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席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席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2295号原告:李某。被告:席某,男,成年,汉族,住。原告李某与被告席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18日以双方已于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理由正当合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发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从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