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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席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席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2295号原告:李某。被告:席某,男,成年,汉族,住。原告李某与被告席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18日以双方已于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理由正当合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发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从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