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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执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邓勇与杨明华李万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勇,杨明华,李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2233号申请执行人邓勇,男,汉族,生于1959年9月21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杨明华,女,汉族,生于1927年2月25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李万平,女,汉族,生于1964年1月8日,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邓勇与被执行人杨明华、李万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7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明华、李万平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勇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明华、李万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履行(2016)渝0120民初74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说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20执2233号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XX斌助理审判员  李嘉伟助理审判员  陈 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远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