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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黄贤扩、李守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贤扩,李守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财保64号申请人:黄贤扩,男,199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申请人:李守营,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单县。申请人黄贤扩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请求单县人民法院依法将李守营的鲁R×××××黄色轿车一辆扣押至单县交警大队停车场,保全金额1000元。并提供了申请人黄贤扩所有的鲁R×××××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贤扩向本院提供了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单县大队(简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价格鉴定报告、拖车费用票据、收据,现申请人黄贤扩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将申请人黄贤扩提供的其所有的担保物鲁R×××××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不允许私自转让、买卖、抵押。二、将被申请人李守营所有的鲁R×××××小型轿车一辆扣押于单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停车场内(扣押期限自2017年8月18日至2019年8月17日)。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黄贤扩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石永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