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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4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商丘栗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蔡怀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栗隆建材有限公司,蔡怀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4134号原告:商丘栗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工业园区西环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6716569913。法定代表人刘金岚,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蔡怀亮,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商丘栗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怀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商丘栗隆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商丘栗隆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虎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璐璐 来源:百度“”